Q: 律師您好~
因訴欺案向對方提出告訴
而出庭時對方未出庭
雖然檢察官當庭對我說
「你放心我會通緝他的」
但如果對方堅持賴皮履次不出庭
那我是否也會告訴不成立?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是倘被告無故拒絕到庭,檢察官可發拘票拘提之,或發布通緝書通緝之。
二、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
「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故關於您提出之告訴,只要是在合法期間內提出,除非被告逃亡或藏匿超過詐欺罪之追訴期間二十年,否則您的告訴不會因此消滅。
A:
一、刑事案件之被告於接獲檢察官之傳票後未到庭,通常檢察官之作法有三:1、若吳小姐提出之證據充分,
檢察官認為足以證明被告犯詐欺罪者,檢察官可以不待被告到庭,直接提起公訴;2、若檢察官認為證據
雖未充分但被告可能有嫌疑時,有待被告到庭說明之必要者,那檢察官會採取通緝,等被告通緝到案後再
處理;3、若依吳小姐之證據根本無法證明者,那檢察官會逕行簽結或不起訴。
二、故吳小姐之告訴是否成立,是與證據充分與否有關,與被告是否到庭,無必然之關連。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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