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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家機關發生履約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08-05-31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A營造公司承攬環保局一個工程的下包
A營造倒閉且未支付任何任何工程款給本公司
本公司依與A營造契約及約定如未如期支付工程款時
可將已施工之成果拆回
但是在要拆除時,環保局卻出面制止
並宣稱本公司不得拆除,否則將報警以竊盜論


業務關係:A營造承攬環保局之工程,A營造發包至本公司(本公司與環保局未有任何合同關係)
本公司與A營造簽定合同之約定:如A營造未於付款日給付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可於即日起,負有進場拆除物品之權利,但無故遭到非合同當事人環保局之阻撓


請問:
1.環保局這一行為是否合法?
2.環保局利用其公家機關之身份阻撓本公司施行本公司負有之權利,本公司能否申請國家賠償之行為?環保局針對國家賠償之行為是否合法?
回文如下:「臺北縣環境保護局與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聯合承攬團隊,簽定之承攬契約,系屬私經濟行為,非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利之行為,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要件不符,且本局未與貴公司簽定任何契約,無給付款項之義務,貴公司與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私經濟行為紛爭,非屬國家賠償法賠償範圍。請 貴公司徑尋司法途徑主張。」

3.以上環保局主張經濟糾紛應與A營造妥善解決,原因在於環保局與本公司未存在任何合約約束關係,實屬無任何關係之第三方,既然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之關係,何來阻撓本公司行使合同權力之行為?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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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鐘

律師

五翰法律事務所

A:  陳董事長:
如已「添附」成為環保局之財產,無法取回。但有「可能」依照《民法》第八百十六條請求不當得利(但是A營造可能已領走工程款)。
黃國鐘 謹上
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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