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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家機關要求監督付款或代位求償


陳OO 發問於 2008-05-30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分包廠商為營造公司承攬公共工程的小包
(業主;營造廠商和業主訂有承攬契約)
分包廠商並無向業主簽定質權設定書也和業主沒有契約
履約期間營造公司已完成大約70%之工程
但只因文書作業流程延誤所以皆未向業主領有任何工程款項
後來營造公司因而周轉不靈無法繼續履約


請問:
業主皆未支出任何款項,分包廠商向業主請求監督付款或代位求償
業主皆稱與分包廠商沒有契約關係,所以無法代為付款
那依此論點分包廠商與業主沒有契約關係
1、分包廠商可否主張將已進場材料及所屬財產全部撤離工區?
2、業主有可能以什麼立場阻撓分包廠商呢?


謝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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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鐘

律師

五翰法律事務所

A:  陳董事長:
要看「所有權」是否已經移轉。《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黃國鐘 謹上
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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