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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傷害罪出庭及後續問題之提問


王OO 發問於 2006-05-25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底在三重重新路上與人發生爭執,隨後被押到某咖啡廳外面被多名男子手持鐵器圍毆,我去警察局告他們 (傷害和妨害自由),已經開過一次庭,三十號要開第二次庭
這兩天自稱是對方的朋友半夜來找我,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我家前面有個庭園,週遭是像三合院式的房子圍起來,庭院屬於眾親戚所有,我這樣可以再開庭時再告他們「私闖土地」嗎?還有,我可以向外國一樣申請類似「禁止令」的東西禁止他們靠近嗎?
我的傷到現在還沒好,可以再驗一次傷告他們重傷害嗎?(驗傷單上有多處都打在手腳關節上)
在被圍毆時有人說要我一隻腿,像這樣是不是也可以告他們「蓄意殺人」呢?
因為我頭部有多處撕裂傷及大腿內側靠近鼠奚部都有遭棍棒毆打的淤血
麻煩律師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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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1如果對方或其受託之人來找你,你都有權利拒絕與他們會面或讓他們進入,若對方有違反你的意願或任何讓你感到害怕的言行舉止,你都可以立即報警處理,但關於言語部分,最好你可以自己錄音蒐證,當然,如果你可以在自家門口裝設錄影監控,就將來可能用到的證據保全,會更有幫助.
2若對方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侵入你的住宅,你可以依照刑法第306條規定,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只是通常在另案開庭時,檢察官不會同意受理這樣的口頭告訴,而會要求你另外提告,所以最好還是另外按鈴申告,或具狀提出告訴.此外,庭園部分如果所有權人不是你的話,因為該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程序上必須由你的親戚提出告訴.最後,因為類似保護令的禁制處分,目前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定有明文,所以在一般刑事案件,是無法聲請法院核發你所謂的禁制令.
3至於你所受到的傷害,如果傷勢加重,應該把最新的診斷書提供給檢察官一併處理,而不能當作另外一個傷害案件重行告訴,因為在法律上,同樣的事實,不管造成的結果是否不同,都自是同一案件,所以如果傷勢持續變化,都有賴告訴人隨時將最新的變化提供給檢察官參考.
4最後,關於行為人在傷害你的時候,究竟是基於傷害?重傷害?還是殺人的故意,是必須由檢察官,法官綜合全部的證據去考量,而不是以你告訴人自己認為或提出告訴的罪名去認定,所以從被害人的立場,就是儘量提出你認為可以支持你的證據,說服檢察官及法官相信你的主張,例如從對方傷害的器械,受傷部位,受傷程度等等角度去觀察,為何對方行為時,具有殺人的故意.


參考法條:
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308條:[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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