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定期性僱傭契約(一年一簽),一旦被資方要求解僱時,是否無資遣費之請求權(假如工作七年,每年簽一次)?
2.勞工局調解不成立,民法規定時效消滅不中斷,如果資方藉故拖過5年,是否就不能再上法院提出訴訟,資方得否以被解僱的第4年9個月向勞工局調解,但第5年2個月調解結果為不成立,向法院主張超過5年請求期限?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由上述條文規定可知,
第一,並不是所有的勞動契約都可以簽立「定期性勞動契約」。
第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
定期契約。
因此,您所述之情形:定期性僱傭契約(一年一簽),依法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所以,一旦被資方要求解僱時,仍有資遣費之請求權。
就請求權時效部分,建議您可以主動提出請求,若不獲對方回應,直接主動提出訴訟,就不會有時效消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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