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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討論區中之陳述是否構成毀謗


黃OO 發問於 2006-05-25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購買一數位儲存牒,其造成本人相片檔案之損失(消費爭議處理中),
本人在攝影網站之技術討論區中曾陳述該公司產品(有指名)之瑕疵!!
結果該公司欲控本人"毀謗"!!

請教:
1.本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意圖"毀謗(先不論事實)
2.本人網路所陳述事實,(例如:某人說過的話),其實在性需由控告人舉證???或由被告人舉證???
3.相關直接證物(本人送修儲存牒),被該公司扣查,可否要求控告人提出佐證
4.本人意欲控告該公司侵占(因將本人送修儲存牒扣留),可否併本案處理???

謝謝!!

瀏覽人數:1964
匿名

律師

A:  您好:
除非刑事法律的條文有特別規定處罰過失犯,不然,刑事法律都是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也就是說行為人除了要有法條所描述的客觀犯行外,還必須主觀上有犯罪的意思.
以本案而言,除了要有客觀行為,以及主觀的犯罪意思外,如果可以證明傳述指摘的內容為真實者,也不構成犯罪,所以如果你沒有加油添醋捏造不實的情節,不論你是想告訴其他消費者,或你真的想打擊他的商譽,因為這不屬於私德範圍,也不是全然無關公共利益,所以你的行為還是不構成誹謗罪.
只是因為這個對被告有利的特別要件,一般都是要由被告去證明傳述的事實為真正,所以在訴訟上雖然你可以請求檢察官或法官幫你調查證據,但最好於事前還是作好蒐證的動作,以免將來無法證明實,還是必須由自己承擔不利結果.
承上述,雖然你可以要求檢方或法院調查證據,但到時候如何確認對方提出的就是原來的磁碟?或是磁碟已經修好?所以如果可以索回,當然最好,如果不能,最好在消費爭議中,已經留下某些證據可以證明你的主張屬實.
既然是由你送請對方修理,如果你想索回,最好以正式的書面,例如存證信函,表示你不想送修,要求對方返還,只是因為現在雙方已經有所爭執,對方也可能主張,他也要保全證據,拒絕把磁碟給你,就法論法,並不是要將磁碟據為己有,所以很難會被認定對方有侵占的意圖.


參考法條:
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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