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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契約違約問題


歐OO 發問於 2006-05-24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因為我在進入目前公司時,有簽一份類似合約的文件,內容是說,未滿三年須賠償離職前一個月全薪x2,但員工手冊中是說明,未滿三年須賠償離職前一個月全薪x1,且不須另簽署合約,請問,若我真的離職,是會依哪一份文件進行賠償呢??



還有一個問題是,在簽署這份合約時,是說因為在機密高的部門任職,所以三年內未經公司同意,不得離職,但我任職期間,亦有兼做其他部門的工作,這樣的合約是否還有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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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目前不管是行政解釋令或司法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參照),皆一致認為雇主與員工訂立一定期間之工作契約,並約定於該期間屆滿前離職即須賠償之約定是有效的,是您與公司簽署之合約,得以拘束您,若您未滿三年離職,即須依約賠償2個月之薪水。違約金條款依法有效,但如有過高情形,則您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員工手冊規定賠償一個月之薪水,不影響您與公司之特別約定,蓋您與公司簽約已就契約條款達成合致,不受其他規定之限制。

A:  一、有關勞雇間約定勞工需至少服務一定期間,否則如提前離職即需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條款,目前實務上是認定有效的,但若認為賠償金額過高者,可請求法院給予酌減(法院有裁量權)。
二、勞動契約條款違反工作規則:未滿三年須賠償離職前一個月全薪x2的約定,是你與公司間之個別書面承諾,所以公司得主張你違反前開約定,則應該依照前該約定賠償。但你仍可嘗試作以下的抗辯:工作規則已訂有相關條款,且該書面約定違反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即你與公司另外簽立的勞動契約,違反公司的工作規則,使你受到不利益,該約定條款應屬無效,應以工作規則之規定為準。(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
三、關於三年內不得離職的約定:
需視契約內容是否有同時考慮到補償措施之有無及其程度、其他同業的情況等約定,才可判斷該契約條款是否有效,至於你有兼做其他部門的工作,似不發生影響該契約效力的結果。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一○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一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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