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商標法案件判決如下:
...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
另在事實及理由寫到:
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向上。
請問:
1、我還會收到地檢屬的執行通知書嗎?
2、緩刑日是從哪天算起?
麻煩您解答了~
感謝!!
A:
一、若判決諭知處拘役五十日並宣告緩刑二年,則需待判決確定(即被告及檢察官均未上訴),始生緩刑確定
之效力,且既為緩刑,則無通知被告(受刑人)執行之問題,故您應該不會收到執行通知書。
二、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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