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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也適用於店面商家嗎?


吳OO 發問於 2008-05-17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各位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店面零售業
常會遇到客人要求退貨
但是產品無暇疵只是他不喜歡這個味道或覺得不好用(已使用或拆封)要求退貨!
有些客人會說消保法有鑑賞期7天
但....那不是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嗎?
請問此規定也適用於店面商家嗎?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瀏覽人數:2285
匿名

律師

A:  以下僅針對吳小姐所提問題回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僅有在郵購或訪問買賣等特種買賣才有本條之適用,即一般所謂七天之鑑賞期,並不適用於一般店面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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