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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用我名義的房子借錢被催討


顏OO 發問於 2006-05-21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父親以我的名義辦貸款向代書買回娘家的房子, 因為錢未繳清, 所有權狀一直押在代書那; 今年之前, 父親因為繳交貸款有困難, 請我給他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 告訴我他要找人買房子, 後來有人打電話找我要錢, 我才知道我父親用房子去借了100萬; 一月份因為父親繳納貸款不正常, 房子被拍賣, 現在我父親借錢的對象要追討那100萬, 但我並沒有簽委託書, 借錢的本票也不是我簽名, 對方揚言要控告我和我父親詐欺, 是否我應該先至警局備案做處理? 或是, 告訴的勝算不大, 得自己認賠100萬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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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雖然您的父親是房子的實際買受人,但與他另外以你的名義簽發票據借貸100萬元,則屬二事,也就是說,他沒有經過你同意,擅自用你的名義去簽發票據,除非你事後同意,否則你還是可以主張該票據並非你所簽發.
只是如果你提出這樣的主張,也就是你並未同意授權父親簽發票據,你父親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而持票人若真的因為你父親表示票據是房屋名義所有人所簽發,甚至提出你的印鑑證明以取信他人,該持票人才因此借貸100萬元,那麼你父親可能還會另外構成詐欺罪嫌.
所以,要如何取捨,可能必須由您自己仔細思考後再作決定.

參考法條:
刑法210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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