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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對方認定要用偷竊罪來定義這件事?


上O 發問於 2006-05-20 | | 資訊科技業

Q: 林律師您好:

之前我有提問關於電子報以a客戶名義,發到b客戶的訂戶(發送的資料,二家訂戶都有),之間都有說明是業務過失,非惡意行為。

但,對方認定是偷竊罪,且搬出同學即為律師,對於訴訟非常有把握。請問面對這麼堅持的客戶,我該如何處理最合適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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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還是沒有協商成的話,只好各自主張了,對方搬出同學是律師,你也可以說你的朋友是律師啊,我想本版的律師都不會介意的!
至於訴訟的話,之前已經提過,雖然從事件過程中看來,我方確實有所疏失,不過,從訴訟實務上看來,損害賠償的另一個重點就在於對方到底受有什麼損害?以及他如何去證明損害?以本件的情形看來,對方要作到這2點,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只是進入訴訟,畢竟是費時費力的事,所以如果可能,或許可以申請地方調解委員會介入作調解,至少在訴訟前作最後的努力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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