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
1、不起訴處分之刑事訴訟法救濟程式為何?
2、簽結案之刑事訴訟法救濟程式為何?
謝謝回覆
A: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二、有關簽結部分,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其救濟方式,惟因簽結係屬行政方式結案,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
,意即若能再蒐集取得事證,是可以檢具事證狀請檢察官再查。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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