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民國89年至90年間造成信用不良紀錄
因為曾聽有人說如果超過7年沒有處理此筆帳款就不會再被銀行催討
我很好奇這個說法是不是真的呢?
或者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
謝謝你能為我解答這個疑問,感恩不盡
A:
您好: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所以,信用卡乃屬一般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故而,其消滅時效是15年。
一旦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也就是銀行於15年間都沒有向你請求給付的話,15年後,你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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