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如果辦領養的時候,有沒有可能領養人與監護人為不同的兩人?
也就是說,姨丈認養,監護權在我的名下,不知道有無這樣的作法?
或者是說,私底下擬合約,內容是,姨丈是為了減免所得稅而認養,其監護權亦在父母名下, 然後經由三方面簽名蓋章蓋手印,經由律師見證。
請問:這樣的作法,有保護到母親的權益嗎?或是有更好的辦法?
麻煩律師幫幫忙,謝謝!
A:
您好,
你所指的應該是「收養」
法院在許可「收養」的時候,會考慮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樣的情形法院不可能准予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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