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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的法律責任


憂OOOO 發問於 2006-05-17 | | 資訊科技業

Q: 請教律師:

USB隨身碟是一種電腦周邊儲存裝置. 市面上有一種容量不實的USB隨身碟: 例如在隨身碟外殼及外包裝都標示512MB, 插入電腦在電腦上也顯示容量為512MB, 但實際記憶晶片容量僅有64MB. 這種USB隨身碟無法正常使用其宣稱的512MB容量, 當使用者儲存超出64MB的資料後, 檔案即會毀損, 無法正確讀出. 這種USB隨身碟通常也仿冒成知名品牌產品. 以下為受害者在網路上的留言.

User #42957 432 posts Glen, Forum Regular
[These are] Fake, I purchased a supposed 4GB Sony Microvault, looked like the real thing, was packaged like the real thing, but the build quality was terrible, and it only worked for the first 800mb, i returned it and got my money back. The ebay seller was most apologetic, saying he beleived his supplier was at fault and he offered the goods in good faith. Not convinced of this . . .

USB隨身碟主要零組件為一個控制晶片及一或多個記憶晶片. 回報不實容量給電腦主機的功能乃由控制晶片達成. (個人認為此功能似無其它合法合理之用途). 若A公司應B公司要求而研發及銷售(給B公司)回報不實容量之USB隨身碟控制晶片(非成品, 僅控制晶片). B公司以此晶片生產不實容量的USB隨身碟成品, 再輾轉賣入消費者(受害者)手上. 請問(1)A公司是否觸法(刑法339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若A公司違法, 請問(2)實際負責實作該回報不實容量功能之員工是否也有刑責? 另請問(3)參與該控制晶片研發, 知公司販售具回報不實容量功能之晶片, 但非實際實作此功能之員工是否也可能有刑責?

以上問題, 煩請撥冗解答, 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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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我想你大概也稍微參考過條文了,所以我就直接回答你的問題:
1.刑法上的共同正犯,是只要具備行為分擔及犯意連絡,即可構成,所以不論行為人參與的是什麼行為,只要有犯意連絡的話,在實務上,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以本件而言,如果檢警可以查獲A公司因此得到什麼異於正常交易的利潤(例如原本只應得到製造64MB產品的利潤,但卻從B公司得到遠遠超過64MB產品的利潤),那麼要認定A公司是共犯的機會當然大大提高.反之,如果沒有查到不正常交易,就得看A公司是否有辦法提出您所提到的晶片,是否真的有其他合理合法用途,以證明A公司只是單純受B公司委託研發製造,而未與B公司有合不法謀議.如果A公司無法成功說服檢察官,法官,還是有可能被認定與B公司共同使用詐術,成立詐欺罪共同正犯的.
2.至於實際負責生產的員工,原則上也可以比照上面的說明,只是因為員工與B公司之關係,較AB公司間之關係更為疏遠,所以一般只要證明沒有得到任何異常之利益,成立之機會相形減小,但在實務上,也有可能會以該員工會有違犯詐欺罪的未必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認定員工也算是共犯.所以,如果可以進一步證明自己對產品功能並不知悉,不知該產品僅能作為不法利用的話,被認定為共犯的機會也會減小.
3.至於研發人員,原則上可以比照第2點的說明,其重點同樣在不法利益,以及對AB公司犯罪計劃內容知悉的多少,來決定其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機會大小.如果從技術上,可以提出該研發計劃原本可以作為其他合理合法用途,檢警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研發人員涉案,被認定成共犯的機會也會降低.


參考法條:
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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