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司機,去年8月的時候有一位女性乘客搭乘我的公車!
據他所說因我緊急煞車而使他受傷!
但當時我完全不知情!直到今年年初他提出告訴,要求賠償,我才知道有這件事情!
問題1:公司不想管這件事情,只推說這是我跟乘客的的問題?因為乘客是告我?難道公司都沒責任嗎?
問題2:乘客受傷他當時沒有及時當場告訴我!事隔半年之久才告知我當時他乘坐我開的公車而受傷!要求我賠賞他新台幣15萬!他說他因受傷有半年無法工作還要做復健!請問他的要求合理嗎?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本身的權益?
謝謝!
A:
您好,
若您於執行職務即駕駛行為時,有過失或違反法令之處,而造成對方的受傷,當然要負賠償之責。
而您是被告,你可以要求原告就何時受傷?為何受傷?為何是您有過失?如何證明他所受的傷與您有關?傷害之程度?工作薪資受損之證明?等事項,請原告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您也可以想想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該乘客離開時,是否有受傷(例如車上是否有錄影帶之類的,或是每天固定的乘客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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