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
1. 若被人跟拍 ( 照片 ) 包括室內 : 與朋友餐敘 戶外 : 汽車進出大樓 旅館 而對方又非同行雙方之配偶 如此對 方犯了妨害秘密罪嗎 ?
2. 其跟拍的照片可當做犯罪證物嗎 ?
A:
朱先生:您好!
刑法第315條之1第二款規定:無故以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被人跟拍之地方如在室內之非公開場所,且對方之行為屬無故(指無正當理由---不以法律上之理由為限,即本於道義上或習貫上之理由,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均不得謂非無故)時,應可論以此罪,如果此罪成立(到人家裡裝竊聽器被控無故侵入住宅及妨害秘密之例有之),則其以非法方取得之證據,依證據之排除法則及證據能力之合法性法則應不得為證!反之,如被認為合法取得之證據,則得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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