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1月份經由仲介購屋
簽約當時所附房屋現況說明書載明屋主未積欠管理費
並說明此社區不收管理費,簽約當時付10%屋款
後經由私下查証屋主不僅積欠管理費,且每月也須繳管理費
當時即通知仲介及屋主能和管委會協商積欠管理費
(因合約中有此約定交屋日前等雜項費用屋主應負担)
因即將交屋,屋主及仲介未處理管理費事宜並告知會於交屋後才會發文予管委會
(雖欠繳管理費不能和我方追討,但實務面上管委會定會找我方處理,故希望於交屋前請屋主及仲介和管委會協商)
已有延遲交屋一次,現又要求延遲交屋,我方不同意
請問:
1、屋主一開始未誠實告現況是否構成詐欺?若否,則為觸犯何法?
2、仲介費我方已付清,對於上述情事仲介須負何種責任?是否觸法?
3、現屋主要求延遲交屋我方不同意,於約定交屋日尚未搬離應如何處理?請問是否構成侵佔?
4、上述可構成合約中我方得解約情事,我方解約屋主應加倍返還已收金額,並將房屋產權轉移,若於尚未拿到應返還金額前應如何保護自己權利?是否應申請假扣押?應備文件為何?
謝謝您的回復
A:
陳小姐:妳好!
1.房屋買賣之際,賣方未告知須繳管理費,及有欠繳情事,應僅是意思表示(契約)是否得撤銷之民事問題,尚無刑事詐欺問題.
2.管理費是否須繳?賣主有無積欠?稍加留意即可獲知.況有管委會可資查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繼受人有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欠繳費用之義務,管委會依同條例35條之規定,並不得拒絕.且管理費在買賣交易上應非重要條件,雙方合約既明定"交屋日前等雜項費由賣方屋主負担"憑此向對方求償,或從買賣價金中扣抵即可,無須另提刑事訴訟.
3.對方遲延交屋,如造成買方受損(如遲延期間在外租屋有租金損失等)可依契約或民法債務遲延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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