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人原任職於遊戲軟體A公司已6年多,最近A公司欲暫停業務並將人員轉至另一目前A公司老闆有入股之新設B公司上班,A公司老闆並未對B公司之詳細勞動條件說明及書面詢問敝人留任與否,只是口頭告知敝人4月份薪水已由新公司支付!並於此時告知原A公司之年資並未併入B公司計算!
想請問律師
1. A與B公司的情形是否符合企業併購或重組?(A公司的電腦器材都會轉賣給B公司.公司上班地址未變動.A公司老闆有入股B公司並會任職於B公司.A公司短期內還會繼續營運,人員會分批轉至B公司.)
2. 敝人已經有口頭向A公司老闆詢問關於敝人年資B公司不承認之問題,A公司老闆回覆以新公司剛新成立不可能接受敝人舊有年資!目前之情況敝人是否有法源可主張B公司必須承認接受敝人之前在A公司之年資或拒絕在B公司任職向A公司請求遣散費?
3. 敝人也有入股A公司的身分,是否會影響上述的結果?(雖然名義上是股東身份,但是A公司老闆像是公司這樣的重大轉變並未開股東會議就逕行決定!)
望律師可以替敝人解惑!謝謝!
A:
你好:
1.因為你並未詳細說明A公司與B公司究竟是單純的合作關係(別是不同公司)或是AB公司是轉投資公司、母子公司,亦無法從你的陳述得知貴公司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型態,公司負責人是否為同一人、B公司是否合併A公司等情形,難以探討A與B公司的情形是否符合企業併購或重組。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倘若A公司轉讓予B公司且B公司的老闆決定繼續留用你的話,B公司應繼續承認你的年資,若就年資是否中斷有不同意見者,雙方亦未能達成共識的話,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3.倘若你工作內容具有從屬性(需依照雇主之指示執行職務) ,一般而言可認為你符合勞工法
的勞工身分,不因你有入股A公司而不影響你的服務年資。
律師
A:
1.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20條定有明文。A公司停止營業務,並將設備及員工轉至B公司,應係前揭法條之「轉讓」。是B公司必須承認您在A公司之年資。
2.再者,前揭法條之「其餘勞工」應包括「新舊雇主未為商定留用之勞工」及「雖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拒絕留用之勞工」兩種情形,是若您拒絕留用,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請求資遣費。
3.若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行為,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參照)。是A公司負責人未開會即逕行作出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之決定,無法代表公司之意思,該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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