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一友人向本人借款
之後不但不還所借款項,又避不見面
請問:
1、我是否可以提出法律訴求?
2、該以何種事件提告呢?
祝商祺
A:
一、如果友人向張先生借款有約定清償期,須待清償期到期,始可請求清償。如未約定清償期者,依法張先
生須先催告友人清償,友人於接受催告後仍未清償,始負遲延責任,張先生此時可檢附友人借款之證明
文件訴請友人清償借款。
二、張先生可以考慮提起調解之聲請(須友人願意出面協商才會比較有效果)、民事訴訟(較費時日)或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友人收到法院所發之支付命令20日後不異議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較快
速)。
三、當然還可以視張先生手中握有何種借款之證明文件,如本票可聲請本票裁定,不一而足,以上意見,敬供
參考。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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