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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記者未求證當事人即做非事實之報導


溫OO 發問於 2006-05-02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為一家生技公司負責人,今因一離職員工提告詐欺及藥事法而成為被告,經兩案檢察官分別傳喚出庭,現正在等待判決中。未料一報社記者,於昨日〔5/1〕在該報自稱經警方調查而編寫一篇報導,並發佈於網站上。報導內容與原告在法庭上所言完全相反,雖然本人兩度去電該報,但無法聯絡上該名記者,但其主管與本人通話時,態度十分不耐,並表示本人應自提證據,以證明本人與公司之清白,並說該消息來源為警方之文函。故本人去電警方查證,警方斷然否認不可能有此一事。且昨日下午有一電視台前來本公司,聲稱接獲民眾檢舉本公司不法情事,並附有剪報以茲佐證,欲採訪本人。現本人決定對該名記者提起『妨礙名譽』之告訴,請問本人是否可要求承案檢察官調閱前兩案之問案檔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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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雖然,在實務上,經常看到檢警於偵查程序中經常公開偵查中之案情,但在學理上,刑事訴訟程序在偵查中,所有謂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也確有明文偵查不公開.
所以,如果你現在去文向檢察官申請調閱偵查筆錄或相關證據,很清楚地,一定會遭檢察署以偵查不公開為由,駁回你的請求.但即使在偵查程序結束,你還是無法自行向檢察署或起訴後之法院聲請調閱卷宗,而須在提起刑事告訴後,要求受理妨害名譽案件的檢察官或法官向原案的法院調閱卷宗後,再請求本案的法官提出給你看,或是委託律師把法院調閱過來的筆錄全部調出後,才有可能見到所有的筆錄.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45:[偵查,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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