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前年加盟連鎖店簽約二年
後因該址營運狀況不佳,去年11月遷移一次
又因其他原因,決定於今年1月把該店結束
依約把前加盟所有相關文宣銷毀,拍照寄予該公司
唯該公司經辦人員說有一物品須敲碎才通過
但該物品上有關公司形象的貼紙都已撕毀並拍照存證,物品已丟棄
該公司認為這樣並不符合解約程序
當初有簽本票一張
請問:
1、他們可因認為我未把東西銷毀完成告我違約嗎?
2、或該公司可以用其他理由要求我履行本票嗎?因我們的解約程序因該公司不同意而未完成。
謝謝您的回復
很困擾的加盟人
A:
您好:
一、關於問題一,可能需要具體看過你們簽訂的加盟契約內容才能分析,可否至少請您在把契約中關於解約的具體條文內容敘述,我才能進一步解析給您瞭解。
二、解約程序以否完成,同樣要看過你們的加盟契約才知道,不會因為他們不同意就解約未完成。至於本票部分,要看契約中有沒有約定本票簽訂的用途,來判斷那張本票的效力有否終止?
A:
劉小姐:
等對方本票裁定下來,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同時起訴(同一張狀紙)請求返還《本票》。
黃國鐘 謹上
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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