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請問當初我與合夥人一起開店時店登記人是合夥人的名子,但東西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但沒有例條約我有一半的股份,如果我要拆夥他是不是可以不承認我們有一半的股份,那麼我們現在該怎麼證明我們擁有股份,是否要在拆夥前重新先例條約??請救救我~真的很急
A:
您好,
你們當初談合夥的時候,有沒有其他證人在場?合夥資金是如何分攤?如何支付?你們合夥的具體內容為何?請朝著這方向去尋找證明合夥存在的證據,只要能證明合夥關係存在,就算是另外簽合夥契約也是一樣,除非有特別約定,不然法律規定,合夥財產屬於公同共有,而「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這些可以用法律規定來補充,重點還是在於如何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必要時,還是請與律師面談研究解決之道比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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