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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本票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阿O 發問於 2008-02-1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這是有關成豐集團的吸金案
http://www.bloghome.com.tw/Users/user1/2/archives/2006/315.html
我ㄚ姨也是受害人
案由:
集團先用少數資金購買林地,再以每坪6萬元為代價賣給投資人為期3年
契約約定期滿後集團再以每坪6萬購回
而投資人在期滿前則享集團每個月給付給投資人固定報酬
期滿前投資人欲解約只能取回投資金額2分之1
其於2分之1為損害賠償,集團並開立本票做為擔保
發票日為94,12,24,到期日為97,12,24
但該本票上卻另記載:"本票僅作土地買賣擔保之用"及"完成土地過戶及契約順利到期此票作費"


請問:
該本票是否可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應該如何救濟呢?


感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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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所以,您表示:本件本票上卻另記載:"本票僅作土地買賣擔保之用"及"完成土地過戶及契約順利到期此票作費" ,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是不影響本票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因此,您可以聲請本票之強制執行後,對方如果對於強制執行有意見時,可以提出訴訟解決雙方之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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