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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保固期與民法規定不同


靜O 發問於 2008-01-31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已經買了4年
當時是向建設公司購買新成屋
但最近房子開始漏水,還有牆壁的磁磚開始發出怪聲音
經查看之後才知道磁磚開始突起,甚至掉落
這些問題都在最近才開始出現
而我們看了建設公司的保固條款,只寫保固一年
但是我們上網查了許多資料都寫民法所規定是5年


請問:
我們房子所出現的問題是否可以請求建設公司負責賠償呢?
(當初花了700萬買房子,而現在卻出現這麼大的問題,若還要我們自行花錢修繕,那不是太不合情理了)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3526
余景登

律師

松濤法律事務所

A:  靜丰,您好:
1、關於保固期限,依台端之陳述,如為結構部分問題,仍可主張保固責任,不受一年期限之限制;如為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設公司之記載尚不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主張無效。

茲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二六號公告(自公告六個月後生效),如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2、其他民法等法律之規定,如施工當時之過失、違反施工規則等,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損壞,應另行舉證,據以主張權利。

以上回覆,希望對台端有所幫助。
松濤法律事務所
余景登律師
2008/02/04

匿名

律師

A:  靜丰小姐鈞啟
除了法律上有自交屋起五年的請求權時間之外,依據本事務所處理的經驗建議您:
一、先詢問其他住戶,或管委會,關於貴戶大樓有無其他類似情形。
二、如有,建議集體透過法律,或協商程序向建商進行主張權益。
三、如您是該屋第二手以上,可能必須直接向前手主張權益,而不是建商。
連世昌律師(www.lianta.url.tw)

[quote:f750d9e520="靜丰"]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已經買了4年
當時是向建設公司購買新成屋
但最近房子開始漏水,還有牆壁的磁磚開始發出怪聲音
經查看之後才知道磁磚開始突起,甚至掉落
這些問題都在最近才開始出現
而我們看了建設公司的保固條款,只寫保固一年
但是我們上網查了許多資料都寫民法所規定是5年


請問:
我們房子所出現的問題是否可以請求建設公司負責賠償呢?
(當初花了700萬買房子,而現在卻出現這麼大的問題,若還要我們自行花錢修繕,那不是太不合情理了)


謝謝您的回復[/quote:f750d9e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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