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不好意思,什麼是"對方之關為為借貸或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還有"關係先試定了"這是什麼意思.
A:
您好,
打字沒注意錯字。我的意思是「法律關係先確定」
你的事實先確定,然後再來就是這樣的法律事實應該適用何種法律關係,來主張你的權益。
委任關係,就是委任他處理投資的事,獲得的利益歸於你,你隨時可以終止委任關係,然後取回屬於你的財產,這是對你有利的法律關係。相反的,對方可能主張你跟他是借貸關係,你只能請求返還本利,如果是信託,則有信託的法律關係。總而言之,你只提出事實,但這個事實在法院,你說的事實與對方說的事實未必一樣。所以要先確定事實應適用何種法律關係,且是對你有利的法律關係,這樣,在請求反還的時候,才能作最有利的主張。故如果要討錢,這部分應該考慮委任律師處理,三百萬與律師費比較,是值得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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