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因欠債所以將土地權狀及印鑑交由朋友(債權人),向銀行辦理抵押權設定,並與朋友簽下切結書一份,內容提及以土地做為抵押,本票及支票則一律作廢,因曾簽下本票,但朋友以撕毀為由要確保債權所以本人同意抵押.如今本人接到存證信函要求近日還款.信函寄來後本人才知道抵押權設定人為朋友之太太.本人認為並無與他太太有債權關係.為何可以設定為他太太.另外.當初本人並無參與辦理低押.也無簽認委任等.本人是否有先有保障之做為.並向朋友之太太提出質疑.因本人擔心一筆債務會演變成二筆.朋友太太是否涉及偽造文書
律師
A:
您好:
依據留言所示,如果切結的對象或是內容都是你的朋友,那麼可以確認債務及擔保債務的抵押權人都應該是你的朋友,所以即使你沒有出具委任書,也沒有參與設定,只要從切結書的內容,以及你交付權狀及印鑑的事實看來,可以認定你已經同意委由你朋友自行設定抵押權的話,這樣的設定行為,還是會被認定為合法的。
有問題的是你的朋友,如果沒有經過你同意,直接把債權人由自己變成太太,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就會發生疑義。只是,從技術上而言,即使你朋友無法證明雙方的真意,是由他太太借錢給你,而不是由他自己借錢給你,你的朋友也可以把自己的債權讓與給自己的太太,讓自己的太太成為債權人,而從屬於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依法也必須移轉為太太所有。只是,一般而言,這種讓與應該事先通知債務人,讓債務人知悉後,再辦理抵押權移轉(或直接辦理第一次設定)。
但不論如何,只要對方主張的債權還是一筆的話,對你應該不會造成任何損害,所以除非有對方同時主張二筆債權的情形,否則,對方的行為,並不一定會成立偽造文書或背信罪嫌。
以目前的情況而言,建議你也以存證信函去澄清你與他的太太間並不存在任何債務關係,也從未授權對方辦理設定,再視對方如何回應主張,以決定要如何維護你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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