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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抵押給債權人之太太.法律相關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06-04-27 | | 其他

Q: 多年前欠朋友金錢,本人以土地給朋友辦理抵押設定,近日接到存證信函,信函中明確土地抵押人為朋友之太太,本人質疑若設定為朋友妻,而非原債權人,因當初本人將印鑑及權狀交由朋友辦理,本人無參與,在法律上本人是否可提質疑,本人當初有與朋友簽認切結書,為何可以朋友之妻為設定人.法律上應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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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抵押權是一種從權利,需有主債權之存在方有抵押權,而如今你與抵押權人之間並無債務關係,這樣的法律關係對你是有利的。
但民事法律關係常常會有變化,目前實務上只有於抵押權實行時有債權存在即可,易言之,你既然確係為債務人,則朋友的太太當可能以債權讓與之方式而取得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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