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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請問被告有觸刑法或公平交易法嗎?

請問被告有觸刑法或公平交易法嗎?


鄭OO 發問於 2008-01-1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首先這所大學事實依保全業法是同業的兩家公司
本公司稱甲公司是保全公司
另一公寓大樓管理公司稱乙公司
因此是屬同性質公司
但我個人認為雖是同性質公司
但在工作、勤務、休請假方面的時間或權益就大不同
甲公司要值班時數16.20.24小時不同三班
而另公司是8小班
就算時數不同,必竟男女工作有時依勞基法就會有差異
但是我們值勤人員的工作內容卻是完全相同
同是負責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負責監視性質工作
但依我們甲公司合約與乙公司人員休請假時就不屬甲公司值勤代值的勤務
結果不知學校與兩造公司是否在知情或隱瞞狀況下
讓我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由我們保全人員概括承受另一乙公司服務人休請假之時數及值班勤務
當然我們甲公司也已違反與學校簽定之合約規定
本值班室應值勤人數 2-4人,但事實上是2人
所以此部份我已另併案提出告訴狀之資料說明
依我上述說法,學校承辦人是知情有錄音存證
另一乙公司服務人員並無再有休請假之特權勤務
也許是該服務員已擁有同學校教職員之同特殊待遇,此事屬另案
但我們甲公司保全人員,本無義務再去接受不屬我們的勤務範圍
所以我認為這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所以我內容補修正如下:

被告仁×××為愛×××大學原值班室外包服務員(最廣義之公務員)因疑涉詐術侵權告訴人增加無義務之值班勤務行為,「並以過去信×××保全公司均無此問題,均是本公司薪資過低所致」話術,讓告訴人信以為真
,致告訴人也因公司與學校合約中模糊定訂不清之包含學校之寒、暑假、交際活動(俗稱春假)及仁×××之請休事假等,在公司與學校亦有意隱瞞狀況下,不自覺的增加了自己的執勤勤務,致告訴人O年O月時,始知自己權益已遭侵害,衡諸被告已知情後,又未表示歉意;特依法提出涉嫌觸犯刑法第O條之罪;愛×××大學與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亦涉嫌觸犯勞基法第O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10、11、26、30條。愛×××大學疑涉嫌觸犯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第30、31、36條。


據知仁×××到校服務已7年,因其所屬和×××公司與其告訴人之義×××公司與學校訂約方式不同,因此據學校事務組平×××先生所述,仁×××均為一年一約,所以仁×××並無特休假日等權益,此對仁×××實為憾事;但被告仁×××身為值班室資深同事,在應告知而未告知之情況下,卻企圖以詐術方式隱瞞彼此同事勤務狀況,使其達到個人利益之目的);而被告愛×××大學面對兩家不同承攬商,對待相同性質之工作,顯然有偏倘另外公司及服務人員之特權現象,讓本公司及保全人員無端概括承接不屬合約勤務之工作,因此顯然學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屬明確。


而前值班室仁×××其休請假方式卻完全比照學校公職人員實施休請假,其非假日(學校寒、暑假【愛×××大學僅上四天班】、交際活動、含休、請假等)之應勤務時間(平時週一至週五,OOO均值白天班,值班時間大致上為早上0800時至下午16:30時止)之餘留時數如上述,卻要值班室義×××保全人員照單吸收,明顯愛×××大學對仁×××之勤務管理上疏於督導與放縱,而仁×××之涉嫌侵權行為及勤務身份,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最廣義之公務員),相對已涉嫌侵害義×××保全人員權利之事實。證實學校有事實上錯誤做法及侵權行為。依此被告仁×××已涉嫌觸犯刑法OOO條之罪。


請問:
1、以上所述之事,被告有觸刑法或公平交易法嗎?
2、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適法?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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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景登

律師

松濤法律事務所

A:  1、台端之陳述,看不出觸及兩性之問題,是否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無從檢視。
2、詐欺罪之成立,應有詐術、受詐術而陷於、因錯誤而為決定、基於該決定致受害人財產上損害、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利等要件,請 台端再三檢驗。其次,公司及學校為法人,不受刑事處罰, 台端應確定行為人。
3、公平交易法部分,僅適用於事業,不適用於個人,對個人之差別待遇,不適用公平交易法。
4、受僱人基於僱庸關係,服勤務為獲取對價之方式,如所服勤務與報酬不相當,要求服勤務不支付報酬或藉故不支付報酬等,當事人可拒絕,卻因故不拒絕等,均為民事問題,尚於刑事無涉。除非報酬被刻扣、侵占、或虛偽表示給付報酬,事後不給付報酬等,始有刑事責任。就 台端之陳述,均為服勤務,未支付報酬,或所服勤務與報酬不相當,或同酬不同工等事項,應均僅是民事糾紛,非刑事問題,以循民事途徑解決為宜。
希望以上回覆,對 台端有幫助。
余景登律師
松濤法律事務所
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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