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當初資遣員工有詢問勞工局用那條法規詳細情形
也說明問了三次都回答用第十一條第五款
遺失公司東西叫我依法律追訴求償就好
現在詢問才知道我應用第十二條就不會有預告十天的工資問題
勞工局的人也來過我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不知貴公司是否有對該勞工發正式的解雇通知,若尚無,則可依第12條之事由發正式的的通知,以補正先前的解雇程序。
若雙方爭議金額不大,建議儘量在協調時解決。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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