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於94年2月初左右承租房屋,承租契約為14個月.日前因租約到期,搬出租屋處欲請房東退還押金1萬元
但房東回覆需扣除管理費,雖然當初簽訂之租賃契約書有說明:(交付房屋日起,房屋之水電,瓦斯,管理,清潔,有線電視,ADSL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但當初簽訂相關租賃契約時並無說明需付管理費,且在租賃之14個月期間並無告知須收管理費(電梯處有貼公告,但房東未告知)如今欲請房東退還押金時卻說需扣除管理費.由於房東是委由出租中心代租,目前該押金仍積押在出租中心,請問小弟是否該任由其扣除管理費用,又或有任何之法律途徑可依循??
煩請回覆,感激不盡!!
A:
您好,
既然契約有明示哪些是你該負責繳納的部分,則未約定之項目就不在你應負責之範圍內,房東要求你負擔,顯有違反契約之規定,所以你還是以存證信函通知返還押金,若不返還,可先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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