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家5人的公司
最近公司在擬有關資遣、福利等的規訂
請問這些都是工作規則
員工如果想要求公司先和勞方協商再定案
請問:
1、有法條依據嗎?
2、如果公司片面作成定稿後自訂施行日期,最後才知會員工違法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53ffda5f85="林小姐"]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家5人的公司
最近公司在擬有關資遣、福利等的規訂
請問這些都是工作規則
員工如果想要求公司先和勞方協商再定案
請問:
1、有法條依據嗎?
2、如果公司片面作成定稿後自訂施行日期,最後才知會員工違法嗎?
謝謝您的回復[/quote:53ffda5f85]
林小姐,您好:
「工作規則」是很好的問題,向來有「契約說」及「法規說」的爭論,在勞動法的書籍有詳細討論。我覺得都不是,應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解決。
黃國鐘 敬上
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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