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屋前想要作庭院整理
剛好臨居也有庭院工程進行中
所以經鄰居介紹後找臨居的承包商幫忙
承包商來了之後我告訴承商說想要作什麼
承包商看過現場提供設計圖、估價單
經議價(減價)後簽約成交
工程剛開始進行還沒做到合約的部分
就因為承商未經隔壁地主同意就把隔壁別人的地上原有便道加以拓寬
說是為便於載運施工材料進來工地
但也因為未經地主同意及作水土保持工作
故被主管機關開單處罰
而承商找我說違規罰單應由定作人也就是我這個業主承擔。
請問 : 違規罰單應由定作人承擔,還是應該由違規行為人(承包商)負責?
其他說明
1. 政府說法 :
罰單上說 “…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擅自開挖整地施作便道,違反水土保持法,罰款六萬元…”。
2. 承商說法 :
施作便道乃為方便運送材料進場,且已事先告知業主要施作便道才可以以合約價承作,不施作便道要較高合約價。
3. 業主認知 :
a 合約內並無便道施作該項( 也未於事先告知業主) 便道施作應是承商為節省施工費賺取更多金錢 擅作主張。
b業主知道自己的土地範圍不包括隔壁便道的土地, 但承商並沒有問過便道土地是誰的。
c工程設計、 材料提供及施作皆由承商負責,且合約內有條列監工管理費一項(給承商) , 因此取得土地所以權人同意, 以便施作便道應是承包商責任。
d 業主 (學電子)非土木營造專業, 沒有時間也沒有專業能力監工, 承商專門從事室內裝潢及庭院美化工程且收監工管理費而且是違規行為人, 應該承擔罰單責任。
謝謝您的回復
A:
台端所受處分,應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處罰,而應受行政罰者,依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包商擅開便道之行為,如非 台端指示者,因 台端非行為人,應不受處罰,除有代繳罰鍰之協議外,可拒絕繳納罰鍰,如裁處書(罰單)之行為人記載為 台端姓名者,應要求包商承擔罰鍰責任,或提訴願,謹此回覆。
余景登律師
松濤法律事務所
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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