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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選舊制,那離職後我過去年資要怎麼算


陳OO 發問於 2005-09-21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離職前選舊制,公司發放一個月離職金,那我先前的五年年資就沒辦法轉換新制了嗎?我要怎麼領到五年的年資的費用呢?可否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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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陳先生您好:
根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您若離職,到新公司去,就只能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年資重新計算;惟有在同一公司工作,才可選擇適用舊制(勞動基準法)。是您之前五年年資,若符合資遣要件,舊公司雇主就只能用資遣費發給,無法保留舊年資到新公司。若是雇主資遣您,那雇主就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您5個月的資遣費,是您可再請求另外4個月資遣費;惟若您當時是自己自願辭職,則無法要求資遣費。另您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形而自動離職者,亦可要求資遣費。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0條:「…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A:  你好必須了解你是在原來公司還是新公司
你選舊制的話年資換公司後就沒了
選新制的話有個人帳戶可以一直攜帶到任何新公司
之前五年年資,若符合資遣要件,舊公司雇主就只能用資遣費發給,應該發給您5個月的資遣費,您可再請求另外4個月資遣費;惟若您當時是自己自願辭職,則無法要求資遣費。

A:  如選擇舊制,則於屆退前離職,舊制年資即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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