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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柯OO 發問於 2008-01-1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因在大陸與人合夥種植水果
當初合夥時有簽訂合約書
但後來因無利可圖,遂要求退股
雙方簽訂協議書後請對方於2006年起分三年償還100萬元
但至今都一直找不到對方,對方也都沒有依約償還
本打算就算了,但這都是辛苦錢
所以想請問有何討還的途徑?
(對方也是台灣人,只是人都在大陸,有他台灣的位址)


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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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你們雙方的協議書有寫到對方需於三年內逐年返還一百萬,則就比較容易處理。(若有載明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更好)
你可以就已到期而對方應返還給你的金額,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會比較簡單,若對方無異議,則視為確定判決,即可就對方在台灣之財產聲請強制至行,若對方有異議,則雖會進入訴訟程序,但若你們間的協議書有明確約定對方應返還價金之金額與日期等,則對你仍是有利。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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