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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束營業相關薪資債務求償


陳OO 發問於 2008-01-04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一股份有限公司
有可能會因經營不善而停業或結束營業
現今尚有積欠廠商貨款、銀行貸款及員工薪資
但現今公司負債大於資產
(但負責人及股東皆仍有個人財產在台灣)


請問:
1、若是公司結束營業或倒閉,針對這三種的負債,其清償優先順序為何?
2、被積欠薪資的員工是否可向公司或負責人申請求償?
3、若公司仍不肯支付薪資,員工應如何求償?是否可改向負責人求償?
4、以上是否會因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且依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之債務由公司清償,與負責人個人之財產無關, 而折損員工薪資求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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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1、若是公司結束營業或倒閉,針對這三種的負債,其清償優先順序為何?
A:雇主因歇業 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基法28 ). 故原則上三者之中,勞工薪資在六個月以下者,最優先清償,另雇主若有依法繳納工資墊償基金者,若雇主拒付工資時,勞工也可以申請該基金墊償. (但已滿六個月之工資,並無優先權, 應列入無擔保債權,而按無擔保債權總金額比例分配).
銀行貸款: 若是擔保債權(設有抵押權者), 則三者中,位於第二順位清償 (但無擔保之債權,仍應按無擔保債權總金額比例分配).
廠商貨款: 如果有留置權,則可以優先行使. 否則, 就列入"無擔保債權",皆按無擔保債權總金額比例分配.

2、被積欠薪資的員工是否可向公司或負責人申請求償?
A: 來問所示之雇主應該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具有法人格, 原則上僅能向公司請求工資.不能向股東或負責人求償.
例外: (1)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予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23). (2)如果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時,主管機關得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可能遭罰款或限制其出境,如此,比較可對負責人造成壓力而促使其努力解決.

3、若公司仍不肯支付薪資,員工應如何求償?是否可改向負責人求償?
A: (1)勞工可備妥相關資料,向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積欠之工資.
(2)同第2條回答.

4、以上是否會因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且依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之債務由公司清償,與負責人個人之財產無關, 而折損員工薪資求償的權益?
A: 同第(2)條回答. 實務上,除非勞工與公司間另有債務糾紛,否則建議勞工先設法申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調解 以及備妥文件申請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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