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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解成立之相關應受保障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7-12-27 | | 其他

Q: 請教律師:


有關土地糾紛民事訴訟,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
價金給付和解成立內容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給付完畢。
現因付款方式協商不成立,亦未辦理移轉登記,原告再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另行起訴。
判決主文載明:原告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價金,及自辦畢登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請問:
1.原告依此表示不須經過協商程序可直接令被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如此嗎?
2.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與判決確定具同等效力,是否應受保障?
3.原告如提出假執行,被告可提出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此意是否案件就停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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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請教律師:


有關土地糾紛民事訴訟,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
價金給付和解成立內容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給付完畢。
現因付款方式協商不成立,亦未辦理移轉登記,原告再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另行起訴。
判決主文載明:原告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價金,及自辦畢登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請問:
1. 原告依此表示不須經過協商程序可直接令被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如此嗎?
2. 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與判決確定具同等效力,是否應受保障?
3. 原告如提出假執行,被告可提出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此意是否案件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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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和解內容相當奇怪,並無解決紛爭.

而依和解筆錄內容, 似得單獨辦理移轉,因有關價金部分,自移轉之日起至被告給付價金之日止,被告需支付利

息.

但和解筆錄內又載明須經雙方協議價金,故認此和解筆錄相當奇怪.

解決方法乃台端可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主張"未經協商完成不具執行力"抗

拒並同時發地政機關,以免地政機關誤以為得單獨移轉.

2.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訴訟上和解當然與確定判決同受保護.

3.若已和解即如同已判決確定,自無所謂假執行之問題,而係為真執行.故題旨若係出自法院之和解內容,殊難想

像,故無從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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