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有關土地糾紛民事訴訟,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
價金給付和解成立內容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給付完畢。
現因付款方式協商不成立,亦未辦理移轉登記,原告再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另行起訴。
判決主文載明:原告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價金,及自辦畢登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請問:
1.原告依此表示不須經過協商程序可直接令被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如此嗎?
2.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與判決確定具同等效力,是否應受保障?
3.原告如提出假執行,被告可提出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此意是否案件就停止?
謝謝您的回復
A:
請教律師:
有關土地糾紛民事訴訟,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
價金給付和解成立內容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給付完畢。
現因付款方式協商不成立,亦未辦理移轉登記,原告再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另行起訴。
判決主文載明:原告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價金,及自辦畢登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請問:
1. 原告依此表示不須經過協商程序可直接令被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如此嗎?
2. 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與判決確定具同等效力,是否應受保障?
3. 原告如提出假執行,被告可提出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此意是否案件就停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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