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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禁見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7-12-26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請問;
1、初犯被判一年兩個月要關多久?96年9月15被抓到,禁見到96年12月未解除那還要多久呢?
2、禁見最長要多久?此期間所關有含在一年兩個月的刑期裡面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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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小丰:你好!
1.初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未受強制治療保安處分之宣告者)須執行滿六個月以上,始得辦理假釋(刑法77條第二項第一,三款).
2.因另案被押,禁見之期間,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凡在羈押期間內法院認被告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均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在押之被告禁見之處分,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刑法第105條).
3.禁見之期間既在被告羈押期間均得為之,自以羈押期間為其最長期限,而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時,得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之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刑法第108條).
4.前面已確定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之案件,如在後案之偵查或審判期間,經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則可邊執行邊候審,否則後案偵審期間羈押之日數,將來可以折抵後案之刑期,惟為求早點執行前面已確定之刑期,受羈押人於羈押期間可主動聲請管轄檢察署早日調案執行前面已確定之一年二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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