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好 :
我出租一房屋給人, 對方已二期(月)拒付租金.
當初租賃合約規定如下:
第四條: “租金應於每月一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壹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
第五條: 乙方交於甲方四萬元(房租二個月)作為押租保證金。
第十八條: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 乙方絕不異議。
若依上述合約之內容, 請問我是否可依合約第十八條之約定, 於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2個月以上時, 即可寄發存證信函向承租人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及向法院訴請返還租賃房屋? (亦即不必以擔保金抵償外,且累計達2個月後(共4個月)才可向承租人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我上網查詢有些是這樣解釋)
A:
您好:
若你的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則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若未經過公證,則承租人欠繳兩個月租金時即可主張終止租約(實務上認為需將押租金扣完再欠兩個月),為爭取時效,可先發函終止租約,若仍不繳清則再進行訴訟(訴訟過程會再拖兩個月以上)。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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