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工程承攬契約:
本公司承攬甲公司的工程,於94年11月遭到甲公司跳票,向甲公司追索,而甲公司訴說亦遭上游公司(乙公司)惡意跳票,而進而向業主反應,業主也有付款予乙公司並無積欠乙公司款項,而工地目前尚處進行中,唯本公司向甲公司承攬部份已全部完工、是否可藉由存証信函限甲公司於期限內提出解決方案‧逾期本公司將針對本工程所承做之部份予以拆回,對於業主方面是否會產生彼此之間的所有權問題?請問本公司該採何種法律途徑呢?
A:
您好,
一般來說,承攬工作,工作物之所有權由定作人原始取得,故物之所有權應歸屬於業主所有,而未付工程款是甲公司,並非業主,故您欲主張取回可能有疑義。
惟因來文太過簡略,因您提到有些物品可以取回,則就該部分究為承攬或買賣關係?仍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可以先考慮保全債權,並儘快追訴,不然將來可能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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