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一、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刑事追訴期是多久?
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後,原董事將股份出售他人並由他人擔任董事,原董事仍有上述之刑事責任嗎?新任董事有刑事責任嗎?
謝謝回答
A:
張先生您好
1.您所引的公司法第9條第3項已於90年公司法修正時修改為第1項,惟前後刑度除罰金部分由原來的新台幣6萬元以下,改為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外,其餘同前,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2.關於該條項之追訴時效,因法定最高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95.7.1施行的新刑法第80條第2款追訴時效為20年,但如其間有停止進行之原因,如犯人逃匿而通緝,則須再延長1/4(同法第83條).
3.如犯罪在95.7.1以前,依舊刑法第80條第2款追訴時效為10年,其有停止進行之原因(如上例)者亦同樣延長1/4(同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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