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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賣屋時,屋主所需負之責任

賣屋時,屋主所需負之責任


張OO 發問於 2006-04-19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與建商合建分售(房屋起造人為建設公司),爲節省土地增值稅(仍有部分土地未過戶給建設公司)而欲將房屋重新登記成父親的名字,請問
1)產權轉移時若只有代書所撰寫之地號及房屋轉移之產權轉移書是否可以視為"房屋買賣契約"?因之前賣屋時被買方之貭疑,產權轉移書並非房屋買賣契約
2)若之後變成屋主(1年內之新屋),賣屋後是否需負保固(漏水,建材,偷工減料等)或是其他相關責任等

煩請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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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建商將房屋依約定之比例,將起造人變更登記為地主,一般並不視為買賣,作法上都是用變更起造人的方式處理。變更起造人之後,再去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後才取得房屋之所有權,此時你父親應該是屬於第一手的所有權人,也是起造人,日後將房屋出賣,自需負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之責。
另國稅局近年查稅嚴厲,變更起造人之後,地主將房屋出售,若不只一棟房屋,則國稅局會認為是屬於營業行為,此時會有未開立統一發票、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等問題出現,所以此部分應妥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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