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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07-12-12 | |

Q: 律師您好~


我先生的名下有一棟房子(全新未住過)委託房屋仲介代賣
房子於96/8/7有一位買家下訂金購買
前前後後到11/2才完成交屋,所有手續都已辦妥
買家在12/6打電話告知仲介說房子漏水
因有漏水的保固,所以我們提供建商的電話請新屋主自行聯絡
沒想到新屋主12/10跟我先生說要解約而且昨日還收到律師函
內容告知解約
我們必需將她當初購買的金額705萬全數退
而且必需賠償裝潢費42萬,共計747萬元整
我覺得很不合理


請問:
1、房子早已過戶完成,是不是就沒有合約問題了?還是新屋主仍可解約,我們必需要遵照律師函的內容賠償呢?
2、對我們而言是否有更利的說詞?(因為建商有出面處理過,且我們沒住過怎會知道有漏水,但如今問題全都回到我們身上)


以上問題請律師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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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述的情形,乃屬買賣之物的瑕疵擔保問題,關於幾個問題點分述如下:
一、因為買賣契約是存在於您先生及買方,所以有關所有買賣契約的爭議,是存在於您先生及買方。若您先生是向建商買的,則又是另一個買賣契約關係。因此,買方認為有瑕疵問題,才會請律師發函通知解約,但是,不是律師發函解約就絕對發生解約的效力,必須視瑕疵情節而定。
二、關於該房屋出賣之時即有漏水情形,該漏水的問題就屬瑕疵。首先,應該先確認該漏水的問題是否嚴重,在法律判斷上,如果該漏水情形不嚴重,或屬可修復,則買方就只能請求您先生減少買賣的價金。若漏水情形真的非常嚴重,而可能構成重大的瑕疵,才可以解約。因此,就來文所述情形,到底有無漏水,應先確認,其次要在確認該情形是屬於「減少買賣價金」或是「解除契約」的情形。所以說,您先不用太擔心,不是律師發函,就一定發生函文內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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