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88年幫同事做連帶保證人
當時銀行規定要有2人做擔保
於是同事就找我跟另外一位同事做保證人
事後我同事繳了1年多之後就沒再繳款,之後也離開公司
銀行查詢不到她的薪資,最近說要對我的薪水強制扣款
因連帶保證人不只我一人,所以我有跟銀行談
既然找不到在我同事,那她的債務我只能負擔我的部分
而其他部分就得找另外一位保證人做催討
但銀行跟我說假如另外一位保證人不做清償
全部的債務就要由我一個人去承擔
但他們會開立清償證明書給我
爾後我再跟2位債務人做催討
但以後若我對2人催討不到是否我就要當冤大頭了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我個人的權利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在一般的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請求連帶保證人中之一人全部清償,但銀行法§12之1第三項有特別規定「銀行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 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 ,不在此限。」因此,如銀行就全部債務向提問人求償,可主張與另一名連帶保證人分均分擔,再向借款人求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