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與公司現正在勞資協調中,雙方算有爭執,但老闆願意付資遣費,但他要用開支票的,並且還要押一年,並且還叫我去公司拿。
1.在勞資爭議案協調記錄表裡的協調結論裡面有一條,「勞方於領取資遣費後,並放棄民事請求權」,是協調員自己寫上的!請問那樣沒問題麼?
2.現今如果我真拿到押一年期的支票,然而往後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因現已搖搖欲墜)!再押一年期的票,擺明吃定我,請問我現在可以怎麼做呢,非一定要接受這張支票嗎?
謝謝!
A:
1、勞資爭議協調記錄表中記載「勞方於領取資遣費後,並放棄民事請求權。」基本上這樣的條款指的是:既然勞工與雇主之間的爭議已達成和解,在公司給予您資遣費後,您則必需放棄「調解事實」的民事請求權,彼此的爭執在此結束。
針對調解事實,只要雇主給付的金額符合您的需求,這樣的寫法大至上不會有什麼問題。依您的情況,因為公司給予資遣費的方式是利用支票而為給付,如果支票跳票,則實質上並無領取資遣費一事,則該條款因為構成要件不符合,您仍然可以向雇主提出民事請求並向法院提出訴訟,不會因此而影響到您的民事請求權;而且該條款規定放棄民事請求權一事,只會限於彼此調解的事實,票據關係不在其內,所以在支票跳票後,您也可以依據票據關係提出民事請求。
2、如果您不欲領取一年的遠期支票,您可以直接向公司表明,請求給予現金,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不一定要配合公司。但如果一直到最後,雙方對於付款的方式仍不能達成共識,則屬調解不成立,需再透過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如該協調結論中,有載明「同意領取資遣費後,並放棄民事請求權」,且經您簽名同意者,該協調結論即有法律上效力,至於該協調記錄由誰所寫,並不重要。反之,如您未簽名或於協調記錄中明白表示反對者,您即不受該部分之拘束。
二、如該協調結論中,有載明雇主可開一年期之支票,且經您簽名同意者,您即有接受該支票之義務。惟如該支票到期時,不能兌現者,該公司對您所積欠之債務仍不消滅,您自得依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向該公司主張支票發票人之責任。
相關法條:
第 126 條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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