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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dOOOO 發問於 2006-04-19 | | 商業流通業

Q: 謝謝律師回覆!
還有一點 但因為合同上面沒有說明籌備期 公司是否可以否認並無違約?
我可以舉證公司並無申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動作, 並且沒有幫我辦理工作證. 老闆只是一再說三年內會設點. 但是說規說 做規做 沒看到事實 我很難相信. 謝謝您的幫忙!!!!





之前的問題為:
因為我當時簽約時為外派到荷蘭的驻外人員 但公司因為投資費用高 目前可行性不高 我當時簽約三年 時有要求離職需要六個月前提出
基礎為外派人員 目前我在台北上班 短期間 眼看公司也不太可能 外派我到荷蘭 若我提出辭職 還需要六個月提出嗎?
我原本在其他歐洲國上班 因為老闆說要派我到荷蘭 我才辭了回來 準備外派到荷蘭 但和合約不符 我想辭職還需要依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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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簽約當時,雇主已明確告知三年後才會設點並為外派之工作,雖然現在尚未申請子公司或分公司,會比較難去證明雇主在三年後果真無法履行承諾,而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之事由。
但,倘若公司一開始與您簽約時並未告知三年後才會設點並外派,就算三年後真的會將您外派至荷蘭,也與契約內容不符或者有遲延給付的問題,仍舊會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之事由,您可主張不經預告期間而終止勞動契約,無須遵守六個月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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