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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錯帳的法律問題


抹OOO 發問於 2006-04-17 | | 傳統製造業

Q: 小弟久久才會開 e-mail 收信一次
今天打開 e-mail 發現有封 證券公司寄來的 國內股票申購電子確認單
內容是我在四月初買進一筆基金的交易紀錄
到證券公司的網站上查詢我的帳戶清單
果然 ~~ 除了原本買的基金外
多了那一筆基金

重點來了 我並沒有買那筆基金呀 ~~

1. 我如果發現錯帳卻沒有主動告知證券公司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
2. 如果我賣掉這筆基金有違法嗎 ?
3. 如果證券公司一直沒發現這個錯帳 ~ 我也放著不管 ~ 算是侵占嗎 ?
4. 若是營業員的疏失 ~ 證券公司要求我退還該筆基金時 ~ 我可以要求補償嗎?
5. 證券公司可以在未告知我的情形下 ~ 將該筆基金收回去嗎 ?
6. 幾年之後還是沒人管這筆帳的話 ? 有所謂追溯期的問題嗎 ?

問題有點多 ~ 先說聲謝謝了 ~

瀏覽人數:1637
匿名

律師

A:  您好:
要判斷遊戲的勝負,當然先要弄清楚遊戲的規定,要了解契約的權利義務,當然也得先把契約條文看清楚.
依照詢問的內容看來,您與證券公司雙方間確實曾經存在著基金買賣的契約,所以要弄清楚到底該筆買賣是否成立,當然必須要了解您和公司間所簽訂的契約條款,是否有買賣的流程,或是雙方早已存有共同承認的作業流程,如此才能判定到底買賣的成立,是存在於確認單寄出以後,還是必須就確認單作出[確認]才算成送?或是不依某種動作表示異議,就[推定]或是[默認]成交?換言之,交易的成立,除了雙方[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外,如果有其他事實可以證明雙方已經算是合意的話,也可以算是交易已經成立.
由於您所問到的其他問題,都必須以前述問題作為先決條件,所以煩請在這之前,先行查明您與公司間所簽署的任何文件,或是以往已經雙方認可的作業流程,否則,恐怕很難作出客觀且較為精確的回答!

參考法條:
民法第161條:[依習或依其事作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期間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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