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是適用勞基法的學校,我平日工作非常認真。就因為這様,經常被調動工作,以支援學校其他工作。以此回為例,原被奉派(有指派函)擔任圖書館管理工作(獨自一人主辦借書、編書及整理書籍等工作),做好了(同仁贊譽有佳),又要被派到其他工作項目上,好像我不同意也不行,難道就沒有其他方法可資救濟,一定非得任學校擺佈嗎。勞動基準法第5條與第75條之規範可援用嗎?煩請告知,謝謝。
A: 勞基法第五條及75條是指:以強制方式進行勞動,但與你的情況不符。目前關於雇主任意對員工職務調動,屬於單方面臨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通常透過勞工局協調,請求雇主與員工協商一個單位勿任意調動。
A:
1.所述情形與勞基法第五條所定強制勞動情形不同,第五條所述是早期工奴、農奴之情形在現在法治國家事被禁止的,所述案情與第五條尚有所不同!
2.如果學校因業務上需要,在不違反當初勞動契約之情形下,於同一上班地點作職務調動,且新職務係勞工技術所能勝任者,則該職務尚屬合法,因此新職務在你技術可勝任情形下,而且未違反勞動契約者,則屬合法之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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