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前任職公司恩賜服務有限公司(位於台中縣沙鹿鎮中清路46-1號,TEL:04-26152626),但離職後多次向該公司索取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卻屢次遭該公司藉故不給,導致本人於新任公司無法證明過去工作經驗。
依照勞基法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可是雖有明文規定,該公司卻以該公司的規定,因本人為離職後方以口頭申請(一個禮拜以內),而駁回本人之申請,然苦於求助無門,故想請教大律師,諸如類似違反勞基法之案例,政府是否有任何機制舉發該公司違反法令之不法行為?而本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是否該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另我不知道怎麼寫存證信函,請求大律師協助
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應該先用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後若不給可向勞工局檢舉會提出訴訟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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