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上一輩因為身體的事情,給了其他承租人積欠了兩年的房租,現在這個工作換我去處理,他欠了那麼多年我想要叫他每個月給兩個月租金,他還是不太願意給,再加上我每次去他都很故意拖時間,讓我很不想收他這個,如果要用告的,那之前欠的還有辦法拿回來嗎?
採取法律行動對我們是否較有保障?畢竟那是幾十萬的辛苦錢,我們也想拿回來,要是寄存證信函是否用,他會不會不理會?它讓我感覺法律對他一點也沒有效果,只是繳房租的時候擺濫就好。
我該怎麼辦?
謝謝回覆!
A:
您好,
1、租金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所以五年內積欠的租金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告。
2、房租積欠二年都沒有終止租約,顯有特別的原因。建議你可以考慮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但不定期租賃契約欲收回有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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